互联网时代的到来,催生了很多网红主播,他们通过拍摄受人追捧的短视频,在各大网络平台上拥有大量流量,可谓“一呼百应”。于是,部分企业家发现了主播与短视频账号的经济价值,想与账号所有人合作,运用该短视频账号宣传带货,增加企业收益。
那么,短视频账号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?答案是:可以。
短视频账号虽然不是实物,但内容和归属具有公示性、排他性,同时具有经济价值,属于网络虚拟财产,符合出资财产“可估价“的标准。同时,短视频账号可以通过改变账号绑定的方式更换账号的控制人,符合出资财产“可转让”的标准。
实践中,法院也认可短视频账号可以作为出资标的。例如: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A与个人B的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,个人C与B约定,C全额出资,B以快手账号作为个人技术出资,双方共同成立A公司。二审法院认为,案件所涉及的快手账号获得大量粉丝关注,能带来网络流量,产生经济价值,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。同时,该账号可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进行绑定,实现账号由公司控制和使用。所以,案涉快手账号可以作为B的出资标的。
但资本与短视频账号合作成立公司,属于新的合作模式,市场上还处于“某着石头过河阶段”,有很多“暗礁”难以发现。下面,本着“诚信合作、未雨绸缪”的原则,本律师建议有意向采取此种方式合作“掘金”的股东们,在签署股东出资协议的时候,请注意以下事项:
· 短视频账号在成立公司时所对应的货币价值,各方股东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(例句:各方确定, 以短视频账号 作价 元出资)。
· 短视频账号所对应的货币价值可不经第三方评估,由股东间自由协商确定,为防止日后因“作价价值”与“实际价值”不符引发争议,一般应根据该账号出资前的广告收入、粉丝量以及原所有人的投入综合确定。
· 无论短视频账号的运营人员或者主播是否更换,记得账号绑定者及时更换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,并及时更换密码,排除原所有人对账号的支配。
· 短视频账号被原所有人取回的风险较大,为预防出资人擅自取回账号,影响公司业务开展。在股东间的出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中,一定要明确约定股东取回短视频账号(如更换绑定者、修改密码、迁移粉丝)的违约责任。若不约定,产生争议后,将由法院酌定损失金额,一般情况下,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会远远小于公司的实际损失。
最后,关于股东出资问题,大家还有哪些疑问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点赞,张律师将筛选大家关心较多的问题,撰文解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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